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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甲与彭*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甲与被告彭*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被告彭*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春送、邓**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双方便于2010年3月22日在揭西县五云人民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于2011年2月17日生育双胞胎男孩彭**、彭**,现两小孩随被告一起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有严重的疾病隐瞒,慢慢地发现被告不仅仅是性格暴躁这么简单,有时捕风促影,说神说鬼;有时毫无理由乱扔东西,打人骂人是常有的事。多次对原告实施殴打,被其母亲制止。无耐之下,原告不得不出深圳布吉进工厂做工,每月将微薄的收入寄回抚育儿子。2014年2月份,为了治疗被告的疾病,不得不在布吉租房,被告边住着边治疗,边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被告住不到一个星期就撤回老家。对原告的良苦用心没领会,对原告的经济没有一丝一毫的帮助,只要不满他的要求,就破口大骂,多次闹着要离婚,使原告身心俱碎,不得不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及家人有意隐瞒病情,使双方无法建立感情。现在也已分居即将两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彭**归原告抚养,彭国开归被告抚养;3、原、被告共同居住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桔子坑芬龙九巷6栋6楼601号房归原告母子居住;4、本案有关诉讼等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的婚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和原告夫妻关系是属于年轻夫妻正常的闹别扭、吵架,远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与被告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双胞胎儿子健康成长,同时也希望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综合法律规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能够化解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矛盾,帮助这个不该解体的家庭,被告有信心期待原告回心转意的一天。原告对被告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庭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被告和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双方于2010年3月22日在揭西县五云人民镇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于2011年2月17日生育双胞胎男孩彭**、彭**,现小孩随被告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双方在深圳市布吉原告父母的房子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及性格不合而产生矛盾,原告遂于2013年2月外出打工至今,偶尔回家一两天看望小孩,夫妻从2015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户籍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通过相互了解后才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小孩,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有时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本院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邓*甲与被告彭*乙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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