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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11年年尾经同学介绍相识,于2012年4月18日在揭西县***镇政府办理登记结婚。于2012年12月1日生育儿子陈*丙,儿子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携带抚养至今,被告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原告及儿子陈*丙的生活费,也是由原告父母支持。被告不但不负责任,不承担家庭经济责任,还经常外出赌博,夫妻常因家庭琐事、经济问题、赌博问题吵架,家无宁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陈*丙还不到3岁,需要母亲照顾抚养,故请求判令婚生儿子陈*丙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从2015年11月起,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1000元至18周岁止。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原告携带儿子迁回娘家***镇**村***号居住。由于原告与被告性格不合,加之被告为了赌博,不顾家庭,不承担家庭经济责任,不承担儿子教养责任,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已无法继续再与被告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陈*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15年11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儿子生活费1000元至儿子18岁时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乙于2015年10月29日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寄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对原告提出离婚有异议,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于2011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后双方于2012年4月18日到揭西县***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生一男孩陈*丙,2012年12月1日出生。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及家庭经济等发生争执。2015年10月2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揭西县***镇**村民委员会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已生育一男孩,夫妻间应已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争执,致使夫妻间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证明夫妻分居已超过二年,且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案经调解和好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离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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