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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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