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于庭外协商处理离婚的相关事宜,原告遂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负担,本院不再退回;余款150元及财产费39500元则由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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