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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以先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共41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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