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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与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诉被告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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