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梅洪以自行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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