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桂*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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