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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桂*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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