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农*与郭*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农某申请执行郭*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5)江*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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