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邕法执字第375号申请人梁*与被执行人陈*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汇入本院账户22000元,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邕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