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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