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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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