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吕*申请执行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云罗法执字第794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贾*某在中国工商**罗定支行的账户(账号:XXX和XXX)存款、在中国**定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XXX和XXX)存款分别在¥197781.14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均为六个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贾某某在中国工**限公司罗定支行账户(账号:XXX和XXX)存款的冻结。
二、对被执行人贾某某在中国工商**罗定支行的账户(账号:XXX和XXX)存款分别在¥152781.14元范围内予以扣划。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贾某某在中国银**行账户(账号:XXX和XXX)存款的冻结。
四、对被执行人贾某某在中国银**行账户(账号:XXX和XXX)存款分别在¥152781.14元范围内予以扣划。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