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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