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提起离婚诉讼后,考虑到被告现在监狱服刑,婚生孩子尚小,为了孩子的抚养教育及健康成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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