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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韦某某因与再审申请人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韦某某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将去顺德工作,而大女儿已经在云**一小学就读五年级,不方便转学,且申请人无法负担转学费用,二女儿则可以方便找幼儿园就读。(二)梁*某的家人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且梁*某长期对家庭和子女不关心、不负责,又沉迷网络游戏,对二女儿的教育和关心不到位。二女儿现在已到学前教育的关键时候,梁*某并没有送其去幼儿园读书。(三)离婚后,申请人没有得到财产和补偿,工作和生活也受到影响,因此,请求再审改判由申请人抚养二女儿梁*乙,大女儿梁*甲及小儿子梁*丙归梁*某抚养,并由梁*某一次性支付5000元作为梁*乙的学前教育费用。

梁*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判决错误,应予以撤销。*某某在上诉时请求抚养二女儿梁*乙,二审超越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违法。(二)二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抚养患有自闭症的小儿子梁*丙需要更多的精力和经济支出。而二女儿梁*乙在顺德读书,由韦某某的姐姐照顾,韦某某也同意抚养,大女儿愿意跟随韦某某生活,一审判决大女儿、二女儿均由韦某某抚养合法合情合理。(三)申请人居住、生活条件并没有比韦某某优越,父母年事已高,且患病在身,需要他人照顾,根本无法照顾小孩,而房子亦未装修,无法居住,申请人还要偿还银行房屋贷款。综上,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离婚纠纷系复合之诉,在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或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况下,法院除应解除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外,还应依法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一并处理。因此,在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根据子女权益、意愿及双方生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在本案中,韦某某离婚后没有固定住所,亦没有稳定的工作,且韦某某父亲已去世,其母亲生病亦无力提供帮助。而梁某某从事个体户经营具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其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其父母在照顾小孩上亦能够提供一定的帮助,且双方当事人婚后购买的房产归梁某某所有,故梁某某的生活条件和经济水平与韦某某相比而言更为优越。因此,综合双方的生活条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大女儿梁某某的意愿,并从三个子女的权益考虑,具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的大女儿更适宜跟随韦某某生活;而二女儿梁**、小儿子梁**年纪尚幼,且梁**患病,应在稳定的生活环境里生活,更适宜由梁某某抚养照顾。故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并作出改判,并无不当。

综上,韦某某、梁某某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韦某某、梁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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