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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林*乙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林*甲因与被申请人林*乙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本院(2015)云中法立民终字第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请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林*甲不服本院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纠纷作出的二审民事裁定申请再审,二审民事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才可以申请再审,对其他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不能申请再审。故再审申请人林*甲对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申请再审,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列举的可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的范围,不能申请再审,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林**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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