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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梁*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梁*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罗定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黄某某与梁*甲是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2013年1月25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13年1月26日生育儿子梁*乙。由于黄某某、梁*甲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曾于2014年提出离意,经协商而不成,双方仍未能和好。黄某某现起诉及主张离婚;婚生儿子由黄某某抚养,由梁*甲每月支付1200元抚育费;梁*甲需一次性支付黄某某十万元作离婚后的经济帮助,黄某某有权居住梁*甲的房屋至再婚止。

另查,黄某某、梁*甲在庭审中对夫妻感情的破裂予以确认,同意离婚,但对孩子的抚养,各持已方抚养的意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黄某某提出若孩子由梁*甲抚养,则要求梁*甲对黄某某作出一次性经济帮助70000元,梁*甲认为孩子由其抚养有利,且抚育费可自行负担,无需黄某某支付,也同意对黄某某作出离婚后的经济帮助,但只同意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黄某某、梁*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矛盾而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且不能和好。今黄某某提出诉讼离婚,梁*甲同意离婚。原审法院采纳黄某某的离婚主张。黄某某、梁*甲对婚生儿子的抚养问题,本应进行协商解决,但双方各持自己抚养的意见。黄某某、梁*甲的婚生孩子的抚养费问题,综合本案事实和实际,结合双方的能力和居住、收入等情况考虑,梁*甲有较稳定工作单位,有技能和能力,收入正常、居住条件相当,有抚养儿子的能力和条件,家庭成员亦有帮带的条件,况且黄某某、梁*甲双方均生活在同一个村镇,有利于关心儿子健康成长,故原审法院采纳孩子由梁*甲抚养并由其承担抚育费。只要双方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多关爱孩子,履尽职责,孩子是会健康成长的。黄某某提出若孩子由梁*甲抚养时,由梁*甲对自己支付离婚后的经济帮助款70000元,而梁*甲则无法达到此数,只同意作离婚后的一次性经济帮助款50000元,原审法院综合了双方的婚姻存续的事实,对黄某某主张的离婚后经济帮助作折中办法,由梁*甲一次性支付离婚后的经济帮助款60000元给黄某某。黄某某主张认为梁*甲使用父母所建的房屋,在双方离婚后由黄某某使用至其再婚止,基于梁*甲不答复且其无权作出处分及表态,故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案经原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对子女的抚养及离婚后经济帮助款未达成调解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准许黄某某与梁*甲离婚。二、黄某某、梁*甲婚生儿子梁*乙由梁*甲携带抚养;由梁*甲承担抚育费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黄某某有权探视儿子,梁*甲有协助义务,具体的探视时间、方式、地点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三、由梁*甲一次性支付离婚后的经济帮助款60000元给黄某某,该款须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黄某某负担150元(已全额预交)、由梁*甲负担150元(所负担之数迳直给付*某某)。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黄某某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判决婚生儿子由梁*甲抚养不利于儿子今后的健康成长。梁*甲父母没有向法院申请愿意协助携带抚养梁*乙。梁*甲的父亲因脑溢血(中风)留下后遗症,平时需要其母亲护理,梁*甲要上班,没能力照顾儿子的日常生活起居。黄某某的父母身体健康,愿意协助抚养。相比较,儿子由黄某某携带抚养,由梁*甲每月支付1200元生活费更利儿子今后健康成长。二、原审法院没有查实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情况。梁*甲在原审庭审时承认有炒股并在近期出卖的事实,但在黄某某再三追问下也不说出具体的数量及金额,梁*甲有藏匿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原审法院不主动查实,又不责令梁*甲出具股票交易的流水记录,明显偏帮梁*甲。三、原审判决60000元补偿给黄某某过少。夫妻共同财产有汽车、存款等,梁*甲在原审庭审时对存折中几笔大额存款转走没有作合理的说明。黄某某离婚后没有房屋居住,原审法院只判决60000元给黄某某,明显过少。综上,原审判决儿子由梁*甲抚养不当,经济赔偿款过少。请求: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二、第三项。二、改判婚生儿子梁*乙由黄某某携带抚养,梁*甲每月支付1200元生活费。三、改判梁*甲一次性支付离婚后经济困难帮助及共同财产分割款100000元给梁*甲。四、一、二审诉讼费由梁*甲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梁**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律正确,程序合法,黄某某的上诉请求的理由不成立,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黄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黄某某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一、《罗定市公安局物品移交清单》。

证据二、罗*(罗*)行传通字(2015)第089号罗定市公安局《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

证据三、罗*(罗*)证保决字(2015)第013号罗定市公安局《证据保全决定书》。

证据四、《证据保全清单》。

证据五、罗*(罗*)行调(2015)第025号罗定市公安局《调解书》。

证据六、罗定市公安局罗平派出所对黄某某的《询问笔录》。

证据七、罗定市公安局罗平派出所对梁**的《询问笔录》。

证据八、罗定市公安局罗平派出所对黄**的《询问笔录》。

上述证据证明:梁*甲赶黄某某出家门,不让黄某某看望孩子。

梁*甲对黄某某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黄某某提交的证据是梁*甲向原审法院提取的,证明黄某某有暴力倾向,不适宜携带抚养儿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某某与梁*甲虽然是自主婚姻,但婚后没有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矛盾发生后,双方均未能正确对待和寻求化解矛盾的正确方法。现黄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梁*甲离婚,梁*甲亦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因此,原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婚生儿子梁*乙的抚养和抚养费的承担问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孩子的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规定,原审法院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考虑将婚生儿子梁*乙由梁*甲携带抚养并由梁*甲独自承担婚生儿子梁*乙的抚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黄某某请求改判婚生儿子梁*乙由其携带抚养并由梁*甲每月承担婚生儿子梁*乙的抚养费1200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黄某某提出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粤WS6728铃木小车、股票、银行存款)及家庭共同财产(经营烟花炮竹生意)并未分割的问题。对于黄某某请求分割粤WS6728铃木小车的问题,由于黄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与梁*甲离婚时,其诉讼请求并没有提出要求分割粤WS6728铃木小车,且原审法院对此没有处理,故本院亦不宜作出处理,黄某某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对黄某某提出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梁*甲持有的股票、银行存款的问题,经查,原审法院根据黄某某的申请已依法到有关职能部门对梁*甲持有的股票、银行存款进行了调查取证,并经庭审进行了质证,黄某某认为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梁*甲持有的股票、银行存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黄某某提出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共同经营的烟花炮竹生意一直有付出劳动,要求分割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可另寻途径解决。

对黄某某提出原审法院判决梁*甲支付60000经济帮助金给其过少的问题。由于婚后双方没有建造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梁*甲经济收入状况,考虑到黄某某离婚后的居所和生活方面问题有一定的困难,判决梁*甲一次性给予黄某某生活困难补助费6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维持。黄某某要求判决梁*甲支付100000元给其作为离婚后经济困难帮助金过高,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黄某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由黄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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