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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甲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郁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陈某某、李*甲于2008年8月18日在罗定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1月25日生育了女儿李*丙,于2010年5月20日生育了儿子李*丁。现陈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陈某某陈述其在广州色品厂工作,月工资3000元左右。李*甲陈述其在佛山顺德的公司跑业务,虽然收入不固定,但月工资有3000元以上。双方均表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经调解,陈某某、李*甲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陈某某、李*甲虽然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一子一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陈某某、李*甲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分歧,矛盾未能及时化解,现李*甲对陈某某所主张的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表示认可并且同意离婚,原审法院对于陈某某、李*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予以采信并准许陈某某、李*甲离婚。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考虑到陈某某、李*甲的家庭、工作收入等条件基本相同,原审法院认为陈某某、李*甲各抚养一个孩子较为合适。由于李*丙为女孩,跟随母亲生活客观上会得到更好的照顾,有利于李*丙的健康成长,故婚生女儿李*丙由陈某某抚养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准许陈某某与李*甲离婚。二、陈某某、李*甲所生育女儿李*丙由陈某某负责抚养,儿子李*丁由李*甲负责抚养。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某某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甲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女儿李*丙、儿子李*丁出生后一直在李*甲家里居住生活,近三周岁时就已经入读大湾镇某某幼儿园。由李*甲的父母携带抚养,费用由李*甲支付,生活得非常愉快,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子女单独随祖父李*乙、祖母黄某某长期生活,并且强烈要求且有能力有条件照顾李*甲子女成长,而陈某某的父母没有这样的能力与条件。例如儿子李*丁2012年秋在他们家中居住时,在农历七月十四,因照顾不周,被狗连咬三口的伤害(其中:脸部眼角边一口,心口处一口,手臂一口)。伤口很深,二个多月后才好转,现在还有伤痕,很呆笨,声音嘶哑,入读幼儿园二年半了,100以内的数还未能数完,很简单的数学和字连教几遍都未能记忆。现在写字、做作业都是姐姐李*丙教的,女儿李*丙每次到陈某某娘家居住,都有病回来,最近一次在今年6月18日到6月21日晚上9时回到家里,头痛发烧,马上要打针吃药,直到6月27日才好转。事实证明陈某某和娘家不具备抚养和照顾李*甲子女的条件,如改变了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是明显不利的。为了女儿李*丙、儿子李*丁能健康成长,现向中院上诉,请求:判决婚生女儿李*丙、儿子李*丁由李*甲携带抚养;抚养费由李*甲自行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陈某某答辩称:女儿李**,儿子李**从出生满月后一直由陈某某携带他们,母子三个长期居住在娘家,只是偶尔会带他们回婆家过节,由于李*甲多年来长期对我们三母子不闻不问,生活上从不关心,经济上从不支持,不履行作为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加上李*甲家庭关系恶劣(李*甲两兄弟成家后一直未分家),经常会有争吵的现象,陈某某担心会影响小孩子的成长,所以母子三人长期居住在娘家,两个小孩子的预防疫苗都是由陈某某每个月带回郁南县大湾镇注射的,两个小孩子直至到入学年龄才接回婆家生活上学的,由陈某某负责全部生活,学习费用。如果李*甲觉得儿子李**由于曾经被狗咬伤过而导致李*甲认为的呆笨,陈某某愿意由抚养女儿李**更改为抚养儿子李**(2015年6月30日千官人民法庭已判决由陈某某抚养女儿李**),两个都是陈某某生育的孩子,无论是什么情况陈某某都不会嫌弃的,李*甲的父亲年纪己大,将近七十岁了,母亲经常身体不适,如果两老长期带两个小孩子实属不当,加上李*甲所居住的地方染上恶习的人也不少,吸毒者较多,盗窃案也不少(众所周知的事),李*甲家中也曾经被盗窃过好几次,大人都整天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那老人又何来的精力去好好教育小孩子?小孩子在这样的环境生活成长实在令人担忧。李*甲长期在外不在家,家中只有两老,小孩子完全感受不到家庭温暖,李*甲父母由于年纪问题,观察能力减弱,女儿李**身上皮肤肤色严重不均匀他们都没有发觉,都是由我在2015年6月份带女儿李**到罗**肤医院看医生的、医生诊断为皮肤色素减退,经过治疗已改善,而且陈某某工作的单位每个月都有可以连续休息四天的待遇,所以陈某某每个月都可以回家陪孩子。事实证明李*甲家庭根本不具备抚养两个小孩子的能力,不管是女儿李**,或是儿子李**,陈某某都会将她(他)好好抚养,让她(他)健康快乐成长,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维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的婚生子女李**、李**应由谁携带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本案中,李*甲与陈某某的家庭、工作收入等条件基本相同,为公平合理地解决纷争,原审法院认为应由李*甲与陈某某各携带抚养一个子女并无不当。由于李**为女孩,由其跟随母亲生活客观上会得到更好的照顾,更有利于李**的健康成长,原审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的女儿李**由陈某某携带抚养,儿子李**由李*甲携带抚养并无不当。但原审法院没有对双方当事人子女的抚养费负担问题作出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由于李*甲与陈某某各自携带抚养一个子女,抚养费应由李*甲与陈某某各自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李*甲与陈某某双方对互不抚养的子女有探望的权利,探望的方式、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协商。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没有对双方当事人子女的抚养费负担问题作出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2015)云郁法千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

二、各自携带抚养的子女的抚养费由李*甲与陈某某各自承担;

三、驳回李*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由李*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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