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申请执行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柳**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柳**一初字第1594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樊建观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38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柳**一初字第159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黄*发现被执行人冯*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