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利益,亦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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