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潘*申请执行马*离婚纠纷一案,柳**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柳**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8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2015)柳**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住址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马*,经马*所在柳城**安村民委证明马*长期在外打工不在家,另查明被执行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的(2015)柳**一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潘*发现被申请执行人马*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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