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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李*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5)西*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4日组织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询问和调解。上诉人曾某甲、被上诉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曾某甲与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曾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曾**,两个儿子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曾某甲于2014年1月21日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14)西*一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曾某甲的离婚诉请理由不足,判决不准曾某甲、李*离婚。该判决已于2014年5月6日生效。此后,曾某甲认为夫妻感情未有改善,遂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许曾某甲与李*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曾*甲、李*系自由恋爱结婚,属于自主婚姻,感情基础坚实。婚后相互扶持共度了近三十载,双方为建立和睦幸福之家都付出了较大的努力,并共同生育了两子曾**、曾*丙。曾*甲主张双方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李*对其下毒并将其刺伤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充分,李*亦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从目前双方矛盾的成因及程度上看,尚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地步。李*坚决不同意离婚,亦表示愿意给予更多地宽容与理解,着力化解与曾*甲的矛盾。建立美满的家庭并非易事,和睦家庭更需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着力维系。双方应互为安享生活的和谐伴侣,互谅互让,共同修复婚姻的裂缝,共同营造温馨的家庭。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同时亦给曾*甲、李*提供沟通与交流、修复双方感情的机会,对曾*甲的离婚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不准曾*甲与李*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曾*甲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曾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毫无感情可言。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怀有敌意.被上诉人曾用锄头背击打上诉人的鼻梁、上诉人吃过三次被上诉人的含有农药甲胺磷的菜等。因被上诉人的反常举动,上诉人总有不安全感。三、被上诉人对家庭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结婚以来,家庭的开支几乎均由上诉人支付,两个儿子的学费、被上诉人看病的钱、儿子结婚所开支的费用等均由上诉人开支。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早在2000年起不讲话、不同桌吃饭、不同房,感情早已破裂。五、上诉人使用不正当手段作假、不诚实。上诉人曾于2014年1月21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上诉人出示的村委会证明系作假,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感情没有任何改善。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确实已经分居十几年,上诉人所有的证言证物都可以通过调查核实。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出示的证言、证物没有作调查核实就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曾某甲和被上诉人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辩称:一、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感情好,不同意离婚。上诉人、被上诉人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三十年,并共同劳动、生产,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家庭生活一直和睦,即使在夫妻生活中存在一些矛盾,也不影响夫妻的感情,故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二、被上诉人未对上诉人心怀敌意。上诉人吃过被上诉人煮的含有农药甲胺磷的菜为误吃,并非被上诉人给上诉人下农药,上诉人陈述被上诉人用锄头背击打上诉人的鼻梁并非被上诉人故意,而是双方劳动聊天时不小心碰到。三、被上诉人对家庭、对上诉人及小孩尽到了为人妻为人母的责任。被上诉人嫁给上诉人之初,生活拮据,居住的是泥巴房,双方共同努力改善生活,于1989年与兄弟共建一栋楼,2003年村里土地陆续被征收,双方又盖七层新房,2011年大儿子结婚都是被上诉人操持,2014年5月被上诉人还为上诉人交纳了养老金。自从村里第三产业分得钱后,上诉人开始不安分,在外有情人,被上诉人曾找妇联要求给上诉人做工作,让上诉人顾及家庭,即便如此,被上诉人也原谅上诉人,愿意与上诉人好好生活,不同意离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离婚?

本院查明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且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结婚已三十多年,并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近年来,双方因缺乏沟通和理解,致使双方的感情产生了一定的隔阂。现双方已步入老年,更应珍惜几十年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交流沟通,相互理解信任,相互体谅,各自改正自身不足,遇到问题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处理好家庭关系,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被上诉人作为不同意离婚的一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在有争取和好意愿的同时,更要付诸实际行动,着力化解与上诉人的矛盾,以促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以至和好。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曾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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