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陆*诉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陆*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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