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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