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乔**与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乔**申请执行兰韦*离婚纠纷一案中,柳州**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137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195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乔**、兰**共有的位于柳城县六塘镇xxxx号房产已被我院查封,目前正在处置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柳州**民法院(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13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乔**发现被执行人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乔**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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