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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