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江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黄*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莫*与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冯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梁*与叶*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韦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覃*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韦*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