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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江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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