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与叶*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梁*申请执行叶*离婚纠纷一案中,柳**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柳**一初字第63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2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2015)柳**一初字第636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梁*发现被执行人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梁*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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