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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琼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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