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琼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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