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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诉王*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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