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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高承慧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缴纳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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