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高承慧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缴纳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负担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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