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锋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锋于2015年5月4日以双方已在庭外协议离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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