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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6年同居生活,并于2007年生育长子郑*,于2009年生育次子郑*。2009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性格暴躁、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好赌,原告劝说无效,反而遭受家庭暴力。2011年8月双方争吵后原告遭到被告家庭暴力后无奈于同年10月前往琼海市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长子郑*、次子郑*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年满十八周岁;三、原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郑*辩称,一、被告不同意离婚;二、原告诉请中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过低,应调整至每月8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后于2006年同居生活,于2007年8月29日生育长子郑*。2009年11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之后,于2010年1月1日生育次子郑*。婚后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可。2011年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后原告去琼海市打工、生活,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开庭笔录在案为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经过自由恋爱,感情成熟并且生育儿子后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由于原、被告性格原因,且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和自我检讨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从家庭和睦、共同成长等方面考虑,多作自我批评和反省,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主动消除隔阂,夫妻感情尚可和好。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郑*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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