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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与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015年10月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于015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担任记录。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015年月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登记当天原告将价值约4000元的戒指和项链交给被告作为结婚使用。婚后至今没有举行婚礼,被告没有过门共同生活,无婚生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因结婚仓促,没有感情基础,互不了解,性格不合,登记后双方各自去广东务工,很少电话联系,感情十分冷淡,形同陌生人一样。原告多次要求举行婚礼,但被告都不同意。被告的行为已经伤害了原告,原告无法忍受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价值约4000元的戒指和项链给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结婚证;3、桂平市木根镇都合下**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

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作答辩及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卢*与被告何*于015年月7日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各自外出务工,因被告不愿意尽快举行婚礼过门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产生矛盾,引发争吵并闹离婚;双方至今未共同生活。经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原告遂于015年10月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戒指和项链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谈婚时间短,未充分了解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登记结婚后未过门共同生活,妨碍了夫妻感情的建立与发展;在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后,被告不应诉、不答辩,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见被告也无意挽回婚姻;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双方已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已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与被告何*离婚。

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5份,上诉于贵港**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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