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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与杨*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柯*与被告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担任记录,原告柯*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和强,被告杨*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柯*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11月相识恋爱,1999年初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年月月1日生育一子杨**。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儿子出生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双方多次争吵闹离婚。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杨**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600元,直至儿子年滿18周岁。

被告辩称

被告杨*甲辩称,结婚后,双方长期在外地务工租屋居住。2013年,原告与他人合作做生意不成功,便拿被告出气,双方才有争吵,2014年春节后,原告搬出去另外居住,2015年4月份回来住了一晚,6-7月份回来清理房间东西后,双方分居至今,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儿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柯*与被告杨*甲经人介绍,于1998年11月相识恋爱,1999年初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年月月1日生育一子杨*乙。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后,双方长期在外地务工租屋居住,2013年,原告与他人合作做生意不成功,为此,双方有争吵。2014年春节后,原告搬出去另外居住,2015年4-7月间,双方偶有来往,之后双方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较长时间了解、同居生活才登记结婚,双方不属于草率结婚,婚后虽有因生活小事争吵的情况,但还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柯*与被告杨*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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