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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与莫*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甘*诉被告莫*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及其委托代理人韦羡立、被告莫*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甘*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读高中时相识,同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莫**。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性格暴躁,经常酗酒,并在酒后打骂原告,平时掌控所有经济收入,双方经常因为经济开支问题发生矛盾。2011年,被告开始有婚外情,第三者覃某某甚至找到原告要求与被告一起生活,并胁迫原告与被告离婚,夫妻双方因为被告的婚外情经常发生争吵且被告曾在争吵后踢打原告致原告流产,二人曾协商离婚但协商未果。原告以被告对婚姻不忠诚,并常暴力打骂原告,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莫**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女儿成年;三、被告偿还所欠父亲甘**借款45000元。

原告甘*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证实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2、户口本,证实原告与被告婚后生育有女儿莫*乙;3、平南县六陈镇童乐幼儿园证明一份,证实婚生女儿莫*乙现在原告娘家就读;4、借条一张,证实被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原告父亲甘**借款4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莫*甲答辩称:其与原告婚前感情基础扎实,婚后虽然与第三者覃某某有婚外情,但已经和覃某某不再有情感纠纷,仅存在经济纠纷;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主要是因为经济窘迫不能满足原告的需求,且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但其与原告仍有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若判决离婚,要求抚养婚生女儿莫*乙并自行承担抚养费,要求共同偿还以下夫妻共同债务:欠第三者覃某某79000元(共两笔债务:53000元+26000元)、欠原告父亲甘**45000元、欠莫文植5000元、欠大姑和姑丈7900元、欠三姑3000元。

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本院(2012)平民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一份,证实原、被告欠第三者覃某某借款53000元;2、《借条》一张,证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第三者覃某某借款26000元;3、原告QQ聊天记录,证实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债务系被告的个人债务,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该聊天记录不能证实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本院认为,该证据证实债权人为甘**,应由其主张权利;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本院认为,在法院调解时,覃某某已明确放弃要求原告甘*偿还该债务,且被告亦自愿全部偿还该债务,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该债务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没有提交原件,无法证实该债务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依法不予确认;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综上,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3依法不予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及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读高中时相识,同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原告怀孕后与被告自愿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莫**。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因为经济开支等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双方结婚不久,被告在原告哺乳女儿莫**期间即与第三者覃某某存在婚外情关系并长期保持该关系,原、被告因为被告的婚外情多次发生争吵,曾协商过离婚事宜但协商未果,后于2014年10月起分居至今。2015年7月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查明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向原告父亲甘**借款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

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2、如离婚,婚生女莫某乙应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3、如离婚,原、被告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处理?

本院认为,1、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问题。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原告与被告经过长时间的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虽然较为牢固,但婚后不久,被告在原告哺乳期间即与他人有婚外情关系并长期保持该关系,违反了夫妻间应互相忠实的义务,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因素,且原、被告曾因为被告的婚外情多次发生争吵并曾协商过离婚事宜,据此,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关于婚生女儿莫*乙的抚养权问题。被告的婚外情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现原、被告的婚生女儿莫*乙在原告家生活,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婚生女儿莫*乙由原告抚养为宜,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应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自愿负担小孩的抚养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3、关于原、被告之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被告在诉讼中均未主张有共同财产、共同债权,本院依法不作处理。被告主张欠原告父亲甘**45000元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其中的15000元是被告代其父亲借来用于资金周转使用,其余的30000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告认可该30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故本院依法认定存在夫妻共同债务有30000元,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被告还主张有其他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对存在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甘*与被告莫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儿莫*乙由原告甘*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甘*承担。

三、夫妻共同债务30000元,由原告甘*和被告莫*甲共同偿还。

四、驳回原告甘*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0元(收款单位:贵港**民法院,受理费帐号:4593,开户银行:中**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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