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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诉许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符*诉被告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符*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认识,经自由恋爱后,于2013年12月9日办理婚姻登记。婚后被告越来越懒惰,对家庭照顾很少。原告劝说,被告都会辱骂。另外自2014年3月份后,原、被告不再有夫妻生活。原告本想生育个子女能让被告有家庭责任、缓和夫妻感情,但都遭到被告厌恶和辱骂,到目前也未生育子女。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性格不合、长期分居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自2007年相识,经过近7年自由恋爱,于2013年12月9日办理婚姻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和开庭笔录在案为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经过长期的自由恋爱,在感情成熟后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由于原、被告性格原因,且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和自我检讨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从家庭和睦、共同成长等方面考虑,多作自我批评和反省,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主动消除隔阂,夫妻感情尚可和好。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符*与被告许*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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