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因准备不足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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