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因准备不足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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