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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某诉万会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万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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