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万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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