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同意立案,并于2015年1月13日起多次电话通知原告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原告自接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也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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