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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相识,双方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被告的父母就催促双方结婚,于是原、被告于201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6日,原、被告生育儿子王*。婚后,被告由于家庭琐事经常打原告,且双方没有某某某某某。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回娘家生活至今。双方婚姻期间没有债权债务。因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王*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一、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理由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牢固,且生育儿子,不存在原告诉称的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三、原、被告之间还有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体会到了夫妻关系融洽的重要性,对于之前犯的错误表示悔改,恳请原告原谅。现生育了儿子,为了儿子成长,请求原告不要离婚。还有,被告认为夫妻争吵是常有的事,也是性格不断磨合的过程。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自2010年3月开始自由恋爱,于2011年3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2月26日生育儿子王*。原告因与被告争吵,于2014年11月7日回娘家居住至今。婚后,原告与被告偶尔有争吵,但感情尚好。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案经调解无效。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和开庭笔录在案为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相互认识,经过自由恋爱,在感情成熟后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并生育了儿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只是由于家庭琐事,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和自我检讨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之间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只要双方从家庭和睦、孩子成长等方面考虑,多作自我批评和反省,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主动消除隔阂,夫妻双方之间可以重归于好,且被告也不希望与原告离婚。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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