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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