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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法律事实是,高某某与朱某某2011年9月19日办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朱某某、高某某自2012年初开始未在一起生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与高某某登记结婚后,理应相互珍惜夫妻感情并履行夫妻义务,但高某某不珍惜夫妻感情,双方自2012年初分居后便缺乏联系,婚后一起生活时间太短,夫妻感情基础薄弱,且高某某与其他女性交往甚密,不考虑朱某某感受。朱某某、高某某情形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准予朱某某与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朱某某负担150.00元,由高某某负担150.00元。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决不予离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1.巧家县法院仅凭东**坪社区出具的证明,就认定双方自2012年分居后缺乏联系,与事实不符。该证明只能证实双方不在一起生活的事实,但并不能证明双方缺乏联系、感情破裂。在务工期间,都电话联系,感情一直很好,且也常常回来探望朱某某,双方并不存在三年缺乏联系的情况;2.巧家县法院仅凭几张QQ照片,认定本人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交往,与事实不符。QQ空间照片虽有本人与其他女性合照,但这几名女性都是本人的同窗好友或者从小一起长大的发小,大家平时关系较好,所以照相时略显亲密,但本人与她们都只是正当的朋友关系,绝无其他不正当交往;3.自结婚以来,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大家也一起共同努力维护这个家庭。2014年3月,本人曾赠予朱某某金戒指一枚,和朱某某感情一直很好,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没有破裂,希望法院能给自己一个悔改的机会,好好维护这段感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朱某某作出服判的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高某某对原审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提出异议,对原审认定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归纳双方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是否正确。

针对焦点,评判如下:

关于原审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是否正确的问题。上诉人高某某认为,原审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原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不当。本院认为,原审中,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巧家县东坪镇东坪社区出具的证明系社区基层组织的证实,结合被上诉人提交的QQ照片以及上诉人陈述因在外务工,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事实,能够证明上诉人高某某在对待夫妻感情问题上不顾及对方感受,不珍惜夫妻感情,致被上诉人提出离婚,经原审法院调解无和好可能。双方的关系已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原审判决并无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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