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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米某某诉被告马*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米某某诉被告马*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1月27日依法由审判员保明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我与被告认识后办证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由于婚前没有充分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吸毒、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要求: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成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2013年4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4月16日生育一女儿,取名马*乙。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该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没有提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米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米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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