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2月19日,因与被告达成和解,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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