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与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1)临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睢*给付孩子2015年全年度抚养费24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睢*已将案件款2400元给付申请人,刘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1)临民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中睢*给付孩子2015年全年度抚养费24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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