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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莹诉党亚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党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党亚**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07年其与被告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2月3日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其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倔强,心胸狭小,蛮横不讲理,对其从不关心,被告常因生活琐事与其吵闹。2012年10月,其父母从哈尔滨来临潼,被告因彩礼同其及父母发生吵闹,后将其及父母赶出租住房,致其父亲脑梗病复发。无奈其含泪同父母回娘家。后被告不做和好工作还打电话骂其父母。2012年10月双方分居至今,其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党亚**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在哈尔滨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2月3日,原、被告领取结婚证,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告在临**民医院上班,被告自部队复员后在西安上班。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12年10月原告回娘家(位于哈尔滨市)居住生活。2015年8月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能成立。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夫妻感情尚好,仅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主张离婚,依法不予准许支持。双方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加强思想沟通交流,遇家庭纠纷应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合理化解矛盾家庭纠纷,共同创造和谐幸福家庭生活。为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依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莹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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