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朱某某诉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景某某7550元(含50元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民法院(2010)西*一终字第6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50元由景某某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