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朱某某诉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7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景某某7550元(含50元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西安**民法院(2010)西*一终字第6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50元由景某某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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