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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亦未建立起和睦的夫妻感情。被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其念及往日情谊不愿离婚,但双方一直未能和好。现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退还其彩礼等45500元,补偿其婚礼筹备费用404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晁某某辩称,其与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自己曾在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驳回请求后,自己也认识到婚姻不易,现深思熟虑,认为应珍惜婚姻,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感情尚好。2014年5月31,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回其父母家居住。之后,原告多次叫被告回家共同生活,被告一直未归,双方分居。被告于2015年1月诉至本院,要求与原告离婚,本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2015年11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持辩称意见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调解不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理应和谐相处,共建家庭。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理应互相沟通解决问题。只要原、被告能互相沟通、互相理解,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不应支持。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150元,另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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